《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大成果,必将有力助推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更大成效上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系统集成 法规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和国家注重从顶层设计上对我国审计制度作出前瞻性、系统性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等一系列重大部署,有效强化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党中央关于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已取得明显成效,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有关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新修订审计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审计制度成果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同时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机制、审计经费保障机制、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对审计机关职责、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作出权威规定,集中体现深化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审计法律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的重要支撑。新修订审计法将党中央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法治化,从法律维度维护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必将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政治高度、强化审计工作的政治属性,推动审计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审计监督职责的顶层优化 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优化审计职责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保障。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党和国家赋予审计机关新使命新任务,提出了“应审尽审”“全面覆盖”的审计职责要求。审计要努力做到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部署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公共资金运用到哪里、公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我国国家审计监督范围在财政财务收支基础上不断拓展,逐步延伸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项目、公共政策、公共权力的全覆盖监督。 新修订审计法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落实审计全覆盖要求,在宪法框架下完善审计监督职责范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同级决算草案审计的要求,明确对同级决算草案的审计监督。适应金融改革带来的变化,更好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调整了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适应我国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了对国有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审计机关对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顺应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更好保障国有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了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性质的“有关基金、资金”范围重新界定,完善了公共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首次明确了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审计法根据宪法精神对新时代审计职责定位作出明确界定,从根本上维护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意味着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导向下,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向“审计全覆盖”的实质转变,深化拓展了系统性审计业务格局,为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审计实践探索的提炼升华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随着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为推动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实践支撑。需要及时把实践探索中明确的原则、要求及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以制度巩固改革创新成果,使制度建设与改革实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新修订审计法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规范相统一,吸收了大量来源于实践的好做法、好经验,深入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实践经验,将审计工作中成熟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总结近年来强化审计整改、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的工作实践,对强化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运用作出全面细致规定,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的各方责任,细化了整改报告报送及公布的具体要求,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刚性约束。吸收推动审计监督和监察等其他监督有效衔接的实践探索,明确案件移送要求,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细化完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协同贯通。适应统筹发展和安全新要求,把揭示风险隐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审计及时报告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各类风险隐患。基于科技强审实践,强化大数据审计,对电子数据资料的获取、分析及其保密要求作出细化规定。 审计法修订的背后,是审计机关成立近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新修订审计法在科学总结、深化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贯穿审计计划、准备、实施、报告、整改检查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推动促进审计效能全领域提升,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 审计高质量发展的前瞻指引 面对新阶段新要求,审计工作还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与党中央关于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宪法法律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审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新修订审计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出细化规定,满足各级审计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有效破解制约审计事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新修订审计法着眼于解决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难以保障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着力优化审计监督手段,保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了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便于审计机关查深查透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更好发挥审计反腐败作用。优化了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解决了特殊情况下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存在的审批程序复杂、审批链条长的问题。明确审计机关可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开展专项审计,澄清了社会各界对审计全覆盖的认识误区。调整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对提供资料范围作出修改,增加及时性要求,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破解审计实践中获取资料难的现实问题。 另一方面,新修订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监督手段的同时,回应了“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社会关切问题,从各方面严格规范和约束审计权力运行。强化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明确“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业务、管理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有关秘密和信息;要切实贯彻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等。 新修订审计法正视审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审计工作的专业支撑,对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和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体现了“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总要求,彰显了审计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审计机关的责任担当,既是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能力水平的基本遵循,也为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前瞻性指引。 (作者系浙江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