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浏览:10次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4日

    记者从222日举行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将于31日起施行。


据介绍, 新修订的《规定》共747条,对内审的管理体制、机构职责、人员配置、程序、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出了全面规定。相比原《规定》,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了审计协同机制。

 “四个首次”,是本次《规定》修订的一大亮点,包括首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内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首次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审工作第一责任人;首次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内审机构职责;以及首次要求国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等。

《规定》还以制度形式,对我省近年来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如,突出闭环管理、清单管理,要求各单位及其内审机构健全问题挂号销号、结果运用、线索移送等机制;审计机关对内审工作实施清单化督导,在审计计划、项目、组织、资源和成果等方面加强工作协同。同时,突出整体智治理念,对内审的项目管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档案管理、监督指导等5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改革要求。如,规定内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审计整改智能化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精准化、应用场景智能化、监督力量协同化水平。

接下来,全省各地各单位将认真抓好新《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贯通,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应有的贡献。(信息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